【考試資訊】中央警察大學114學年度二技入學考試招生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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報名期限:114年3月7日上午9時起至 114年3月13日17時止
入學考試(筆試) :114年5月10日
榜示錄取:114年6月20日(暫訂)
新生入學報到及預備教育:114年8月13日(暫訂)
開學:114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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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警察學系4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2名)
刑事警察學系4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消防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交通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水上警察學系10名(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1名)
各學系共計招收學生 110 名,性別不限(內含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選入學名額至多6名 )
【報名地點】
考生於114年3月14日以前將報名資料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逾期概不受理。各機關完成初審後,於114年3月28日以前備文將考生報名資料及報考人員名冊郵寄或送達本校教務處註冊組,以免延誤考試作業。
【報名方式】
(一) 一律以網路報名,並須於114年3月14日以前將報名表件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警大不受理個別報名或分次報名)
(二) 報名請進入https://police.exam.cpu.edu.tw 網頁選擇本次考試類別,再點選「進入網路報名系統」、「報名資料填寫」進行報名,並列印報名表件。請參閱招生簡章附件二「網路報名流程圖」。
應考人請詳閱本校公告之入學考試招生簡章後,再進行報名及繳款等程序,以免影響個人權利。
報名資料輸入後,請再檢查是否正確,若因報名資料輸入有誤造成作業上之失誤,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網路報名資料輸入後,若未依本校招生委員會所規定之報名程序,完成後續之報名動作,視同報名無效。
確認資料送出後,請務必列印報名相關表件,並持劃撥單前往郵局劃撥後,檢具報名相關表件及其他相關附繳資料送繳所屬服務機關收轉,始完成報名手續。
(三) 報名費及繳費方式
報名費:新臺幣1,215元(內含郵政劃撥手續費15元)。
繳費方式:請應考人持報名表及繳款劃撥單至郵局劃撥繳費(繳費時間至114年3月14日止,逾期繳費視同不合格,亦不得申請退費),並請經辦郵局於報名表左下角「蓋郵戳欄」處蓋郵戳章,以資證明繳費(劃撥繳款收據,請妥善保存)。
請詳閱報名規定,繳費後概不接受取消報名申請,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退費。
(四) 報名應繳表件資料:請依下列順序以迴紋針裝訂,放入A4規格資料袋,並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報名專用封面,黏貼於資料袋上,俾便抽閱審查。
報名表(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請黏貼相片及身分證正、反面影本;服務機關初審部分,應考人勿填,由服務機關審核簽章。
學歷證件影本:符合本簡章陸之二之學歷資格證件影本(A4 格式)。
應考資格考績通知書影本:提供服務機關所核發最近 2 年(112、113 5 年)之第1年(112年)年終考績通知書影本(A4格式。若應考人錄取後,於新生入學報到時,須繳驗由服務機關所核發符合本簡章陸之三之最近2年年終考績通知書正本)。
(五) 應考人應辦(備、填)妥相關手續(資料),未依本簡章規定辦理致影響其考試權益,由應考人自行負責。
(六)除報名表「服務機關初審結果」、「中央警察大學複審結果」欄勿填寫外,准考證及報名表相關資料請應考人於上網填寫、列印後,務必詳加檢查、確認。
(七)特別注意事項
1、 報名表(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有關「服務機關初審(審核)之資績計分」欄,請人事單位以國字大寫章用印或填寫至小數點第二位,小數點第三位以四捨五入方式進入第二位(如零佰伍拾肆點陸捌分),並不得塗改。
2、 資績計分表(報考消防學系及水上警察學系者由網路報名系統列印、其餘報考者請洽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登入「人事管理資訊系統資績計分子系統」列印)由應考人確實填報、核對及簽章,並經服務機關審查核章後,由服務機關妥為保管歸檔,以利查考。
3、 應考人應依規定確實填寫資績計分資料,報名表件經服務機關審核轉送本校並造冊副知內政部警政署、內政部消防署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應考人至遲應於114年3月28日以前向服務機關人事單位確認單位送出之資績計分無誤。若有單位誤繕、誤算情形,應由服務機關於114 年5月9日以前具文更正,114年5月10日以後不得再申請更正資績計分;但應考人實際資績計分低於其原填報分數者,不在此限)。
4、 應考人以詐欺或其他不正當之方法所獲取不實資績計分應考而錄取者,屬入學考試舞弊之行為,經查證屬實或判刑確定者,若入學報到前發現,取消入學資格;於入學後發現,開除學籍,不發給修業證明文件。前項情形於畢業後發現經查證屬實者,註銷學位證書,並公告撤銷畢業資格。應考人因個人疏失以不實資績計分應考而錄取者,經還原其真實資績計分後未達錄取標準且查證屬實者,亦同。
5、 應考人之報名表及資績計分表等資料,所屬之服務機關應確實審核,6 如有錯誤,相關責任自行負責。
6、 應考人報名表所填事項,經服務機關相關權責單位查核無誤後,於「服務機關初審結果」各欄蓋「合格」或「不合格」章;並須由各權責單位主管核章;「機關主官」欄由機關主官核章。
7、 各服務機關完成初審後,檢齊所屬初審合格應考人報考資料及機關報考人員名冊,於114年3月28日以前函送本校複審,逾期致影響應考人權益,由服務機關自行負責。初審不合格者,請各機關自行以書面通知考生,本校不另行通知。
8、 機關報考人員名冊須載明所屬報考人員編號、姓名、資績計分、最近2 年年終考績等次之資訊,其它須載明資訊及報名作業事項請依所屬服務機關訂定之「中央警察大學114學年度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報名作業注意事項」辦理。
9、 初審合格者,由各服務機關備文造冊送本校複審,合格者發給准考證;初審不合格者,本校不辦理複審。
考生須同時符合下列各項資格
一、 經銓敘合格實授,年齡在52歲以下(民國62年1月1日以後出生), 品行端正,體格健全,無不良嗜好之現職警察機關、消防機關或海洋委員會海巡署所屬具警察身分人員。
二、 自取得下列學歷資格之一(應屆畢業生得以學生證影本加蓋就讀學校章戳報名),且服務於警察、消防或海巡機關滿1年(算至114年8月29日止)以上者。
(一)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
(二) 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
(三) 臺灣警察學校甲種警員班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畢業或持有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證書者,合於下列各款規定2 之一者:
- 國內公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經教育部認可之國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者。
- 公私立專科進修(補習)學校畢(結)業,並取得畢業證書或結業證明文件者。
- 符合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如附件一),得以同等學力報考大學二年制學士班一年級新生入學考試者。
(四) 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或一等、二等、三等特種考試及格。(註:持有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三(乙)等考試及格證書者符合本項資格,但持有中央暨地方機關公務人員薦任升官等考試及警佐警察人員晉升警正官等考試及格,不符合本項資格。)
三、 最近2年(112、113年)年終考績(成)1年列甲等、1年列乙等以上。【任1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四、 最近2年內(自112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6日止)功過相抵後,獎多於懲。
五、 限制條件
(一) 無貪瀆違法案件尚在法院審理中。
(二) 最近3年內(自111年3月7日起至114年3月6日止)
- 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
- 未曾受記大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受記過以上懲處或懲戒處分。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100年10月14日警署督字第1000176053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六、 113年全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成績合格始得報考(依報考人身分審查常訓成績,如現職為刑事警察人員者,須符合刑事警察人員之規定);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或機關未辦理常年訓練或測驗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另申請留職停薪者,溯前採計最近1年常年訓練成績。有關常年訓練術科成績審核標準以「各單項(射擊、體技、體能)及『上、下半年』成績均需及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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