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以上條件擇一即可
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初級以上合格證書影本。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
(二)專業科目:
行政學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現行考銓制度
行政法
心理學(包括諮商與輔導)
成績計算:
限制轉調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自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3年內,應於原分發占缺任用機關(構)、學校任職。實際任職滿3年、未滿6年者,僅得轉調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所定之原住民地區,或辦理原住民族相關事務之各級機關 (構)、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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