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經普考以上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行政法
政治學
行政學
公共管理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公共政策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限制轉調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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