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行政學
行政法
心理學
現行考銓制度
各國人事制度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工作內容
一般綜合性行政業務、事務管理、物料管理、財產管理、倉庫管理、採購、出納、繕打、公務資料編輯、印信典守、文書檔案處理、公文稽催、研究發展管考及企劃管制等。
分發單位:五院八部及各級國營事業機關之行政部門、經濟部及其所屬機關、行政院主計處及其所屬機關、各縣市政府機關及鄉鎮市區公所、各級學校單位等。
待遇 & 限制轉調
訓練津貼:
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發放津貼。
工作薪資:
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薪資計算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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