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 18 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報考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 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行政法。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地方政府與政治。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編。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限制轉調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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