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以上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即可報考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民法總則、親屬與繼承篇。
移民政策與法規(包括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護照條例及外國護照簽證條例)。
行政法。
地方政府與政治。
國籍與戶政法規(包括國籍法、戶籍法、姓名條例及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
人口政策與人口統計。
成績計算:
本考試單採筆試之類科總成績之計算
以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
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22%(法學知識與英文14%+國文8%),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78%
受訓時間
基礎訓練與實務訓練合計4個月
基礎訓練期間為4週,其餘期間為實務訓練
薪資待遇
薪資:敘委任五等五或薦任六等一
報名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