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試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齡在18歲以上,35歲以下,不限學歷。
考試科目
(一)共通科目:
國文
公民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資訊處理大意
計算機大意
體格檢查標準&體能測驗
體檢日期:筆試錄取通知送達14日內
一、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及「公務人
員考試體格檢查辦法」之規定辦理。
二、依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國家安全局國家安全情報人員考試規則第 7 條規定本考
試應考人於第一試錄取通知送達十四日內應經試務機關指定之醫療機構辦理
體格檢查,並繳送體格檢查表。體格檢查不合格或未於規定時間內繳交體格
檢查表者,不得應第二試。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0 條第 3 項規定,因懷孕
或生產前後無法參加體能測驗申請保留筆試成績者,仍須依規定繳送體格檢
查表。
三、本考試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一)身高:男性不及 155.0 公分,女性不及 150.0 公分。
(二)視力:各眼裸視未達 0.2。但矯正視力達 1.0 者不在此限。
(三)聽力:優耳聽力損失逾 90 分貝。
(四)辨色力:無法辨識紅、黃、綠色。
(五)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 140 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 95 毫米
水銀柱(mm.Hg)。
(六)五官有嚴重損傷,經化妝、配戴輔具或其他方式仍無法修飾。
(七)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八)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九)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十)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十一)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十二)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 30 公斤。
(十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第二試體能測驗:
心肺耐力測驗,以1200公尺跑走測驗之,其及格標準
男性應考人為5分50秒以內
女性應考人為6分20秒以內
報名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