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格
一、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畢業,領有畢業證書,曾修習下列各領域相關課 程,每領域至少 1 學科,每 1 學科至多採計 3 學分,合計至少 7 學科 20 學分以上,有證明文件者:
(一)理工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普通)化學、化學及實 驗、(普通)物理、物理及實驗、(基本)電路學、(基本)電 子學、應用電子學、電工學、電工學及實驗、(基本)電學、 自動控制、(中等)流體力學、消防圖學、工程圖學、建築 圖學、工程材料、材料科學。
(二)消防基礎學科領域相關課程:包括火災學、火災動力學、 火災爆炸學、熱力學、熱力學及實驗、化工熱力學、高等 熱力學、熱傳學、熱物理、燃燒學、防火構造、建築防火、 工業防火、防火管理、消防水力學、消防化學、電氣安全(概論)。
(三)消防設備與檢修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設備檢修實務、 消防設備檢測與實驗、消防設備裝置實務、滅火系統消防 設備、消防安全工程設計、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化學系 統消防安全設備、警報系統(設計)、避難系統(設計)、警 報避難設備、防火與防爆、排煙工程、排煙系統設計、工 業通風、消防機械。
(四)評估與管理領域相關課程:包括消防法規、建築法規、營 建法規、工程倫理、工程經濟、消防工程管理、消防工程監造實務、火災風險管理(及防阻)、製程危害管理、風險 危害評估、危害分析與風險評估、危險物品管理、危機管 理、火災危險評估、火災保險學、火災性能分析與評估、 火災保險分析與損失控制、火災原因調查與鑑定。
二、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專科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 專科以上學校消防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畢業, 領有畢業證書者。所稱相當院、系、所、科、組、學位學程係 指其所開設之必修課程符合第 1 款規定,且經考選部審議通過 並公告者。
三、高等檢定考試相當類科及格者。
四、(施行期限屆至,不再適用)
五、依消防法第 7 條第 2 項規定,經內政部核准暫行擔任消防安全 設備之設計、監造、裝置及檢修工作之相關專門職業及技術人 員,並有證明文件者。
(依據本項考試規則第 5 條)
考試科目
消防法規
火災學
避難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水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化學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警報系統消防安全設備
相關日程
【報名時間】:
113.02.27-03.07
【准考證下載日期】:
113.05.28開放下載
【考試時間】:
113.06.08-06.09
【放榜日期】:
預計113.07.31
※准考證亦即考試通知書
※上述日期以考選部最新公告為準
考試及格規定
依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暨普通考試消防設備人員考試規則第9條規定
消防設備師類科筆試以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60分為錄取標準。但錄取人數未達全程到考人數10%者,以全程到考人數前10%且各應試科目成績平均滿50分者為錄取。
人數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應錄取人數最後一名有同分者,一律錄取。
消防設備師考試科目有1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訓練地區、班別及費用
考選部將於榜示後函請錄取人員勾選訓練班別,為考量各訓練機構開班之成本效益,及避免資源浪費,各班別至少須達30人以上始得開班。惟消防設備師考試筆試錄取人員訓練,其中180小時裝置、檢修課程預定與消防設備士併班上課,另90小時設計、監造課程,則預定於北區訓練班集中辦理。至本項訓練費用,消防設備師接受270小時訓練者,每人新臺幣45,260元;前曾經消防設備士考試及格,再錄取消防設備師者,僅須接受90小時訓練,每人新臺幣14,46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