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年齡要求: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應考身分:
中央警察大學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者。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學士以上學位證書,並經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經高等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
經普通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及格滿3年者。
須符合以上條件之一
考試科目
(一)共通科目:
國文
中華民國憲法與警察英文
(二)專業科目:
警察法規
警察情境實務
交通工程與管制
交通警察學
交通統計與分析
體格檢查標準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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