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資格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下列規定 (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 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並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 3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1. 三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73 年 3 月 8 日以後至 92 年 6 月 18 日以前出生者)。
2. 四等考試:年滿 18 歲以上,37 歲以下 (即民國 73 年 3 月 8 日以後至92 年 6 月 18 日以前出生 者)。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 ,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
113年考試日期
113年三等警察特考相關日期
【報名日期】:113年3月8日 (五) ~ 3月18日 (一)
【筆試日期】:113年6月15日 (六) ~ 6月16日 (日)
外事警察人員 (選試英語)口試:113 年 6 月 17日 (一)
【筆試放榜】:待公告
【考場地點】:臺北、新竹、臺中、嘉義、臺南、高雄、花蓮、臺東 8 考區,
外事警察人員類別僅設臺北考區。
成績計算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公務人員考試法、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外語口試規則及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規則之規定辦理。
二、 本考試總成績之計算,三等考試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百分之十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賸餘百分比計算之。四等考試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三、本考試各項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四、本考試成績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三等考試外事警察人員類 8 別之外語口試未滿 60 分者,均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以零分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