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4號【公然汙辱罪(二)】 04/30/2024 / 案由: 聲請人認所受確定終局判決及其所適用之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牴觸憲法,聲請裁判及法規範憲法審查。 主文: 一、憲法法庭113年憲判字第3號判決主文第一項及第二項之效力,及於本件聲請關於刑法第309條第1項規定部分。 二、臺灣澎湖地方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7號刑事判決違憲,廢棄並發回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完整釋憲內容 看更多憲法法庭判決 點擊圖片可觀看更多資訊 相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