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各項國家考試新措施上路!

113考試新措施

考試通知書新增電子計算器措施QR Code

一、因應數位化趨勢及網路世代使用習慣,自 113 年公務人員初等考試起,各項考試考試通知書新增電子計算器措施 QR Code,以便應考人提前查詢利用。

二、國家考試電子計算器措施,公布於考選部全球資訊網「應考人專區/作答注意事項」頁面。

初等考試

增設澎湖、金門、馬祖考區。
增設一般民政、戶政及測量製圖類科

高普考

增設苗栗、雲林考區。
  • 高考

    除教育行政等 4 類科維持列考6科、公職專技人員等 14 類科維持列考 2 科及體育行政等 13 類科減為列考 5 科外,一般行政等 84 類科均減為列考 4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 普考

    除僑務行政等 5 類科維持列考 4科外,一般行政等66 類科均減為列考 3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點擊觀看💡調整專業科目數及科目
一、高普考航空駕駛類科,應考資格之飛行時數均提高至 250 小時以上(儀器飛行訓練時數累計 50 小時以上)。
二、高考三級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本表技術人員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高等考試三級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增訂 5 年(至 118 年 1 月 1 日止)緩衝規定。
高考三級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總成績之比重提高至20%。
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航空駕駛等 3 類科,及普考航空駕駛類科,考試方式調整為分二試舉行,第一試為筆試,第二試為個別口試。其中高考三級僑務行政、國際文教行政 2 類科,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20%,高普考航空駕駛類科,口試成績占總成績 30%。
高考三級新增昆蟲、司法行政、資通安全 3 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如下:
  • 昆蟲類科:昆蟲分類學、昆蟲生態學、蟲害管理、昆蟲生理與毒理學。
  • 司法行政類科:民法、刑法、民事訴訟法與刑事訴訟法、行政法與行政救濟法。
  • 資通安全類科:資通安全概論、資通安全管理、資通安全法令與規範、資通安全防護技術。
高考三級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修正為植物病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修正如下:農業藥劑學、植物病原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植物病害防治學。
配合應試專業科目數之調整與新增類科,命題大綱賡續新增及修正情形如下:
一、修正命題大綱內容之科目(112 年 8 月 8 日公告)
  • 高考三級:「原住民族行政與法規」等 33 科目
  • 普通考試:「勞工行政與勞工立法概要」等12科目。
二、新增訂定命題大綱之科目(112 年 8 月 8 日公告)
  • 高考三級:「臺灣原住民族歷史與文化」等75科目。
  • 普通考試:「國際關係概要」等 28 科目。
三、配合高考三級植物病蟲害防治類科修正為植物病理類科及新增昆蟲類科,訂定「植物病害防治學」、「昆蟲生態學」、「蟲害管理」、「昆蟲生理與毒理學」等 4 科目命題大綱,並修正「昆蟲分類學」、「農業藥劑學」、「植物病原微生物學」、「植物病理學」等 4 科目命題大綱適用考試類科。(112 年 11 月 1 日公告)

💡點擊觀看💡 
命題大綱修正

一般警察特考

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應試科目內涵及占分比重。

💡點擊觀看💡成績計算

一、男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200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5 分 50 秒以內。
二、女性應考人:立定跳遠 145 公分以上、跑走 1,200 公尺 6 分 20 秒以內。

💡點擊觀看💡修正內容

立定跳遠項目,每一應考人以測驗 2 次為限。

💡點擊觀看💡修正內容

原民特考

應考人應取得原住民族委員會核發之原住民族語言能力認證中級以上合格證書,始能報考。
一、普通科目修正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等 2 科目。

二、三等考試均修正為列考 4 科專業科目。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維持列考 4 科專業科目,其餘類科修正為列考 3 科專業科目。

三、調整三等考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普通科目占分比重每科提高至 15%。
為免適用現行本規則第三條附表三之附註一「技術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規定之應考人,於本次修正施行後無法應考,爰增訂技術類科應考資格緩衝規定於修正施行之日起 5 年內,仍得依修正前之專業科目認定。
刪除三等考試公職獸醫師類科

地方特考

地方政府五等考試職缺統一由公務人員初等考試進用,以解決重複錄取致機關無人可用之問題,並增進考用配合,提高考試效能。

💡點擊觀看💡修正內容

三等考試客家事務行政類科口試占總成績之比重提高至20%。

💡點擊觀看💡修正內容

一、三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除社會行政等 3 類科維持列考 6 科、公職社會工作師等 3 類科維持列考 2 科,及體育行政等 10 類科減為列考 5 科外,一般行政等 43類科均減為列考 4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二、四等考試應試專業科目,除新聞等 3 類科維持列考 4 科外,一般行政等 50類科均減為列考 3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本表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增訂 5 年(至 118年 1 月 1 日止)緩衝規定。

消防設備人員

關務特考

三等考試各科別應考資格納入英語能力檢定,應考人應於報名期間前 3 年內曾通過英語檢定測驗,成績達歐洲語言學習教學評量共同參考架構(CEFR)A2 以上,持有合格有效之成績證明(含聽說讀寫),始能報考。

離島特考

一、本考試自 113 年起適用,並與地方特考同時舉行,由離島三縣依年度任用需求,擇一種考試提報需用名額,舉行考試。
二、本考試併採筆、口試,分二試辦理,應考人需於第一試筆試錄取,始得應第二試口試。總成績第一試筆試占 60%,第二試口試占 40%,擇優錄取。
三、本考試三等考試應考資格表附註一規定「技術類別各類科第一款資格中未列明之院、系、組、所、學位學程,其所修課程與三等考試某一類科專業科目有二科以上相同者(每科二學分以上),亦得報考該一類科。」自特種考試地方政府公務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附表三於 113 年 6 月 1 日施行之日起至 118 年 6 月 1 日止,得依該項考試規則修正前之專業科目認定之。

身障特考

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減為列考 3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退除役轉任公務人員

一、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 4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二、四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減為列考 3 科,並調整部分類科應試專業科目之內涵。
點擊圖片可觀看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