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公告】三、四等一般警察特考|體能測驗、考試科目及配方更改草案

三、四等警特考試更改草案-1

修正草案總說明:

  • 用人機關內政部考量消防人員職司「預防火災、搶救災害及緊急救護」三大任務,隨著近年全球氣候變遷與異常,消防救災態樣趨於複雜化,勤務量及危勞程度與日俱增,實有充實消防人力之迫切需求,以紓緩消防人員勤(業)務負擔,並確保消防救災救護之執勤安全,為臻符合消防人員之增補需求、減輕應考人負擔,並使消防人員考試所需學識知能與實務工作契合,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應試科目,並調整成績計算配分比例,以兼顧多元取才及培訓素質。

  • 考量本考試體能測驗立定跳遠項目之目的在於測量應考人下肢爆發力,為免受試者因受試時一次性疏誤而未能表現其體能正常狀態,依體能測驗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另訂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並另定本次修正規定之施行日期,以資明確。

  • 本規則修正條文,除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第六條及一百十二年○月○日修正之第六條及第五條附表二,自一百十三年一月一日施行外,自發布日施行。

修正條文:

修正條文
內容
第六條
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考試筆試成績計算方式, 並增訂立定跳遠項目測驗次數之規定。
第十一條
考量一百十年十月十五日修正之第三條附表一及一百十一年三月十六日修正之第五條附表二之施行日期已屆,爰予刪除。 另增訂本次修正案施行日期。
第五條附表二
參照其他公務人員考試規則體例及用人機關建議修正四等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應試科目內涵及占分比重,並按等別臚列普通科目內涵、題型、占分比重及考試時間。

考試科目配分更改:

  • 三等一般警特除消防外,
    (行政、外事、犯防、資管、法制、行管、交通、水上)
科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80%,測驗20%
此次未修正
※法學知識
考科為法學知識與英文
憲法30%,法緒40%,英文40%
憲法50%,法緒50%
※英文
變為獨立考科 
  • 三、四等(消防)
科目
修正前
修正後
國文(作文與測驗)
作文80%,
測驗20%
此次未修正
※法學知識
考科為法學知識
憲法50%,法緒50%
考科為法學知識與英文(合併考科)
憲法30%,法緒30%,英文40%
※英文
獨立考科

成績計算:

  • 四等消防由原本以各科成績平均計算,更改為以下計算方式:
修正後
配分
 國文(作文與測驗)
10% 
 法學知識與英文
10%
 普通物理學概要與普通化學概要
10% 
 災害防救法規概要
35% 
火災學概要
35% 

四等體測標準異動:

項目
立定跳遠
(測驗2次為限)
跑走
(測驗1次為限)
男性
200公分以上
1200公尺,5分50秒內
女性
145公分以上
1200公尺,6分20秒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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