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警察、消防、鐵路】上榜考生受訓時間與相關事宜

特種警察人員(三、四等)訓練計畫

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三等考試:
以充實初任基層警察幹部應具備之管理能力、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四等考試:
建立初任基層警察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警察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訓練對象

(一)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以下簡稱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二)100年至111年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

三等考試:
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
大製發結業證書。

四等考試:
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但因警專容訓量有限,
得由內政部警政署協調該署所屬保安警察第一、四、五總隊(以下簡稱訓練機關)協助執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

 

完整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核定

特種消防警察人員(三、四等)訓練計畫

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教育訓練:

♦三等考試:
以建立初任基層消防幹部應具備之管理能力、專業知能、品德操守、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四等考試:
以建立初任基層消防人員應具備之嚴正執法、專業知能、品德操守、服務態度、人權法治與執法紀律為重點。

(二)實務訓練:以增進消防工作所需知能及考核品德操守、服務態度為重點。

訓練對象

(一)112 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以下簡稱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人員。
(二)100 年至 111 年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之補訓及重新訓練人員。

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

三等考試:
由內政部委請警大辦理,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
大製發結業證書。

四等考試:
由內政部委請警專辦理,但因該校容訓量有限,由內政部消防署訓練中心(以下簡稱訓練中心)協助執行,訓練期滿成績及格由警專製發結業證書。

(二)實務訓練:由各用人機關(構)學校辦理。

完整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12年公務人員特種考試警察人員考試消防警察人員類別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鐵路人員考試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訓練類別及重點

(一)專業訓練:分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 2 階段實施。

基礎研習:
學習通識課程,加強考試錄取人員對交通部
臺灣鐵路管理局(以下簡稱臺鐵局)願景及組織之認同感,體認並力行臺鐵局「安全、準確、服務、創新、團結、榮譽」之核心價值。

專業技能訓練:瞭解主管單位之整體業務性質,集中教導各項工作標準作業程序,充實專業知識與技能。

(二)實務訓練:以做中學師徒制方式,由輔導員帶領錄取人員實際學習各項工作技能。

訓練對象

(一)112 年特種考試交通事業鐵路人員考試(以下簡稱本考試)錄取人員。
(二)歷年本考試錄取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含 113 年 1 月 1 日臺鐵公司成立後申請補訓或重新訓練人員)

訓練機關(構)學校

(一)教育訓練:

♦基礎研習:
不分資位等級,排定約 2 週之集中訓練及線上學習課程,課程配當由臺鐵局規劃,函送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核定後實施。

♦專業技能訓練:
不分資位等級,得由臺鐵局運、工、機、電各處及其他處室(以下簡稱各主管單位)規劃分區選定訓練地點,排定約 2 至 3 週之專業課程。

(二)實務訓練:分資位等級進行實地操作訓練,與專業訓練合計4 個月。依本計畫第 10 點第 1 款免除專業訓練之基礎研習、專業技能訓練人員,仍應接受 4 個月實務訓練。

(三)依本計畫第 11 點縮短實務訓練人員,得予縮短實務訓練期間為 2 個月。

完整錄取人員訓練計畫:
112年鐵路特考錄取人員訓練計畫(1120817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