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模擬考】112年四等警察特考 模擬考試題演練
05/27/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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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
本次公開112年三次的四等一般行政警察特考
警察法規概要模考申論題目有6題~
考生可以把握時間練習看看!
考試將近~預祝各位考生金榜題名!
高見公職112年四等一般警察人員全國模擬考考試試題
科目:警察法規概要
一、 依據民國111年10月19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1100088431 號令分別修正公布 之《警械使用條例》第 1 條、第 4 條、第 11 條;並增訂第 10 條之 1 至第 10 條 之 3 等條文;並刪除第 12 條條文,本次於立法院第 10 屆第 6 會期第 2 次會議議案關係文書中所提及之「修正重點(包括修正條文與增訂條文)」為何?(12 分)。
又該修正條文於修法「前」、「後」有何不同?(包括警械使用客體、使用時 機等適用範圍之變化) (13 分)。
二、 甲派出所警員 A 擔服守望勤務當中發現 B 女獨自行走於道路上並手提早餐行 走,遂警員 A 對 B 女行使盤查並身稱:「我是甲派出所之管區,我沒看過你,須 核對身分確認是否為失蹤人口」不料遭 B 女拒絕並回絕:「我不要,你很蠢」等 語,警員 A 隨即阻止 B 女離去,並以大外額將其摔倒致傷並以妨害公務罪逮捕 送辦,B 女亦對警員 A 提告違法逮捕與妨害自由罪。試問:
(一)警員 A 對 B 女之「阻止離去」、「大外額將其摔傷並以妨害公務逮捕」、「上 銬送辦」等職權行使之行為,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3 分)。
(二)又 B 女對警員 A 提告「違法逮捕」與「妨害自由」,是否合理?理由又為 何?(12 分)
三、 近期發生多起駭人聽聞跟蹤騷擾情殺案(包括 2014 年臺大宅王張○文當街狂砍 前女友 47 刀致死,2018 年世新大學陳姓男大生因追求不成在校園內連砍學妹 3 刀,2020 年台南長榮大學馬國女大生命案遭梁姓嫌犯尾隨強擄並且性侵殺害),引起社會極大關注並撻伐,《跟蹤騷擾防制法》最終在 2021 年 11 月三讀 通過,並於 2022 年 6 月 1 日正式上路施行。該法施行首日即發生宜蘭張姓男子 狂打 200 多通電話騷擾前妻,還開車到前妻上班處所、住處盯梢,甚至傳送恐 嚇簡訊說「你去死吧」、「我要殺了你」;又全臺首例因跟騷法遭判刑,甲女與 A 男為前同事關係,因愛慕 A 男,竟基於違反跟蹤騷擾防制法之接續犯意,透過 網路社群軟體 Messenger 傳送多則表達愛慕之意之騷擾訊息予 A 男,並每日前 往 A 男工作場所前,觀察、盯梢、守候 A 男,以此方式對 A 男持續及反覆實施 跟蹤騷擾行為,致使 A 男心生畏懼,足以影響 A 男之日常生活及社會活動。請依據《社會秩序維護法》與司法院相關解釋分析說明,警察機關得對該跟騷首例遭判刑之甲女採取之「證據調查」、「身分查證」及「裁處作為」各為何?(25 分)
四、 警械使用條例(下稱「本條例」)業經總統民國 111 年 10 月 19 日修正公布,本 條例第 11 條第 4 項規定:「前項補償項目、基準、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 由內政部定之。」,爰民國 112 年 04 月 19 日內政部台內警字第 11208783357 號訂定「警械使用事件補償辦法」(下稱該辦法),係為保障第三人權利,妥適 辦理補償事件。試問:
(一)本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警察人員依本條例規定使用警械,致第三人 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失時,第三人得請求補償。但有可歸責該第三人之事 由時,得減輕或免除其金額。」,該條文內之「第三人」依該辦法所訂內容係 指何人?並舉實例說明之。(12 分)
(二)次按本條例第 11 條第 3 項規定請求補償之第三人(即請求權人),應向何 者提出補償請求?依該辦法相關程序作成之補償決定法律性質為何?
據此, 請求權人不服受理補償機關之補償決定,應如何提出救濟?(13 分)
五、專業警察與一般行政警察特性不同,其隸屬專業主管機關,防護對象不同、 經費來源有別且管轄範圍相異等,惟二者於大前提下皆係維護安寧秩序,此乃其相同之處,因此專業警察亦屬狹義之行政警察。依據《內政部警政署保 安警察總隊組織準則》第 1 條:「內政部警政署為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特設保安警察第一總隊至第七總隊。」,其中「辦理各項保安警察業務」之用 語,不符合警察法第 5 條第 1 款與同條第 6 款之業務分立概念,故於該準則 中,僅保二、保三及保七此等機關,方可稱「專業警察機關」。
據此,該 「專業警察」一詞出現於警察法哪些條文中?(8 分)
並依法受何機關指揮監 督?(8 分);另外,行政院於民國 112 年致力推動「國家關鍵基礎設施安全防護」之勤務佈署與上述專業警察職掌範圍大部分重疊,該重疊管轄競合之處有哪些?(9 分)
六、 請說明甲派出所員警 A,擔服備勤勤務,騎車行經該處見外籍勞工 B 坐於 7-11 超商前椅子上見 B 眼神閃爍且又見其有起身動作以為要逃跑,遂而上前盤查請 渠出示相關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有無居留證或護照可資顯示身分提供查證), 該外籍勞工 B 隨即回答:「我沒帶證件,只是來倒垃圾。」,其雖未能立即從 手機內找出身分證明之文件檔案,惟有告知其居住附近,並使用手機三方通 話,由社工及友人 C 透過手機通話功能欲向員警 A 告知 B 為合法外籍勞工。數 分鐘後,該外籍勞工 B 一個起身,員警 A 以為他又要逃跑且當下周遭環境車輛 數很多,員警深怕 B 逃跑發生危害便強制其在椅子上並呼叫線上巡邏到場支援 載 B 至勤務處所查證身分(至此仍無法表明其身分),經返回派出所後將其銬於 勤務處所椅子上管束,後員警從 B 之手機內發現身分證明文件影像檔,見無可 疑之處,即解開手銬並駕車將渠載往路口後,任其離去。
試問:
(一)員警A之盤查目的係「有無居留證或護照」可資顯示身分提供查證,是否合法?理由為何?(12 分)
(二)外籍勞工 B「雖未能立即提供身分證明文件,惟有告知其居住附近,並使 用手機三方通話告知其為合法外籍勞工」,是否符合警職法帶往勤務處所 之要件?又返所後「僅因 B 仍無法表明身分又主觀認定逃跑疑慮」,將其 上銬於椅子上管束,是否符合《警察職權行使法》與《警械使用條例》相關規定?(13 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