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及第六條附表

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第四條修正條文

第 四 條
深造教育除中央警察大學各研究所依教育法令辦理外,其區分及期間如下:
一、警正班:六個月以下。
二、警監班:六個月以下。
三、研究班:六個月以下。

修正「警察人員進修及深造教育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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