帶你看合理盤查的6種情形!

圖片可向右滑動
警察可以看我身分證嗎?

帶你來看看合理盤查的六種情形!

📌 起源:釋字535號解釋 – 進而促成警職法第6條誕生

2001年的大法官釋字535號解釋指出:對人實施之臨檢則須以有相當理由足認其行為已構成或即將發生危害者為限,且均應遵守比例原則,不得逾越必要程度。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6條符合以下「六種」情形,警察才能進行盤查!

  1. 合理懷疑其有犯罪之嫌疑或有犯罪之虞者
  2. 有事實足認其對已發生之犯罪或即將發生之犯罪知情者

  3. 有事實足認為防止其本人或他人生命、身體之具體危害,有查證其身分之必要者

  1. 滯留於有事實足認有陰謀、預備、著手實施重大犯罪或有人犯藏匿之處所者

  2. 滯留於應有停(居)留許可之處所,而無停(居)留許可者

  3. 行經指定公共場所、路段及管制站者

  • 「指定」,以防止犯罪,或處理重大公共安全或社會秩序事件而有必要者為限
  • 其指定應由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為之


📌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7條警察盤查方式

  1. 攔停人、車、船及其他交通工具

  2. 詢問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國籍、住居所及身分證統一編號等

  3. 令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4. 若有明顯事實足認其有攜帶足以自殺、自傷或傷害他人生命或身體之物者,得檢查其身體及所攜帶之物


📌警察職權行使法第8條警察盤查方式(對交通工具)

  1. 要求駕駛人或乘客出示相關證件或查證其身分
  2. 檢查引擎、車身號碼或其他足資識別之特徵
  3. 要求駕駛人接受酒精濃度測試之檢定



📌合理盤查程序

依照第6條各款產生合理懷疑→之後依第4條出示證件、告知事由→第7條第1項令出示身分證件,以及第29條給陳述異議機會,有理由停止執行、無理由繼續執行(交付異議紀錄)→再到第7條第2項顯然無法查證身分時,帶往勤務處所查證(遇抗拒得使用強制力),與第3條比例原則或終止執行。


📌對盤檢不服怎麼辦?

提出異議→警察認為有理由,應立即停止或更正執行行為;警察認為沒有理由,可繼續執行→請求將異議的理由做成紀錄交付(之後如果認為警察行使職權有違法或不當的情況時,在損害權益時,可以提起行政救濟)


📌警察於行使職權時,除了 保障人民權益 / 維持公共秩序 / 保護社會安全 外,更應保障人民權益,手段不得牴觸立法目的。

點擊圖片可看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