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法官上路 各項制度大公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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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能擔任國民法官?
三種資格,六種不能

國民參與審判的目的,就是希望判決能夠更貼近民意。

1.年滿23歲,

2.且在地方法院轄區連續居住滿4個月以上,

3.有高中職畢業以上學歷的我國國民。

審理期間還可以請公假,出庭日領3000元 !

六種不能:

1.自身因素 : 現涉刑案未滿一定期間、或被褫奪公權者。

2.身心因素: 因心智狀態不能或較難與他人溝通,而受到法院監護或輔助宣告。

3.教育門檻: 未完成國民教育者。

4.案件有關: 與本案或本案被告、被害人有一定關係者。

5.不能公平: 有事證難以公平審判的人等。

6.職業因素: 具有法政軍警等特殊職業背景的人等。

📌國民法官怎麼選?

1.符合上述三種資格(初選),

2.地方政府會在組成審核小組並排除「不符法定資格」的情形者,接著法院通知合格之國民,次年度可能擔任國民法官。(複選民冊出爐)

3.法院受理案件後,從複選名冊中隨機抽選一定數量之候選國民法官。

通知選任期日到庭表明不具資格或有正當理由拒絕參與者,可不到庭

4.綜合以上 國民法官產生

📌國民法官受到的保障有哪些呢?

國民法官參與審理依據法律獨立行使職權,不受任何干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職權與法官相同。

國民法官參與審理給予公假,雇主不能做出任何職務上的不利處分。並按照到庭日數,給予日費、旅費、相關必要費用。

擔任國民法官者任何人不得揭露國民法官、備位國民法官、候選國民法官的個人資料;(結束審理工作後,若願意告訴別人當過國民法官,沒有觸法問題,但是還是不能揭露其他國民法官的身分資料因為其他國民法官並沒有授權可以揭露身分。對國民法官犯罪,加重其刑二分之一。

除此之外若向國民法官行賄,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萬元以下罰金。

 

📌國民法官要做什麼事?

審理 : 國民法官需與法官一起坐在法檯上,全程參與審判程序。

詢問 : 可以補充訊問或詢問被告、被害人、證人、鑑定人。

定罪 : 與法官共同決定有沒有罪、應判何罪。

量刑 : 與法官共同決定有罪時的刑度輕重。

但並非任何案件都能做審理

📌可參與審理的案件:

  1. 最輕本刑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如強盜強制性交)
  2. 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之罪(如酒駕致死)
  3. 除外:少年刑事案件與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

📌怎麼形成判決?

沒有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的同意,不能判一個人有罪。

審判共有9人:6位國民法官 + 3位法官。

有罪要有6票以上同,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判重?判輕?如何決定?

量刑(死刑以外):要有5票以上同意

死刑:要有6票以上同意

以上國民法官與法官雙方都要有同意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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