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專考試】3種特種身分5種特殊專長加分規定

特殊專長考生:

一、​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得選擇報考特殊專長 身分,並依據「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辦法」,參加甄試入學(含招生考試筆試及專長技術測驗)

男、女合計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 2%為限;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二、上開辦法第2條有關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游泳/田徑等專長最近2年內之全國性比賽項目。

三、甄試特殊專長考生,報名時應繳交「甄試具特殊專長人員申請書」及相關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具有柔道、空氣槍射擊、跆拳道、田徑、游泳專長考生,必要時實施特殊專長技術測驗,測驗時間地點另行通知,考生經通知後,必須準時到達測驗地點參加測驗,逾時或不到者,以測驗不合格論,專長技術測驗不合格 者,改列一般生。

​​具特殊專長人員入學應經招生考試合格及專長技術測驗,擇優錄取,其筆試成績不得低於各該年度招生考試錄取最低分數80%。 第一項擇優錄取名額,以當年度招生名額1%為限 。

 


 

特種身分考生:  

​一、 以原住民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其本人之全戶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印本 1 份,並須有「山地原住民」或「平地原住民」記載(原住民之養子女於收養前不具原住民身分者,不得以本項身分報考),以及「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 力證明」影本。上列影印本應於報名時一併檢附,始得享有下列加分及降低身高標準之優待,但證明文件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原住民身分者,男生身高降為163.0公分以上;女生身高降為158.0公分 以上。
(二)筆試分數總分加 10%。但取得原住民文化及語言能力證明者,加總分35%。因加分而達最低正取錄取分數者,參酌「原住民學生升學保障及原住 民公費留學辦法」第 3 條第 3 款項及本校招生委員會106年1月6日第27次會議決議,錄取比例為招生名額 2.35%,遇有小數點無條件進位;其餘 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三)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二、 以退伍軍人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驗退伍令或退伍證明書影印本。依教育部訂頒「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之規定,得享受加分優待, 並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驗或追認。申請加分優待經錄取之考生,無論已否註 冊入學,嗣後報名其他學校,不得再享受加分之優待。前已在其他學校加分錄 取者,亦不得再於報名本校時以退伍軍人身分加分;另替代役男服役一年以上 期滿,或依相關規定免役或除役者,於報名時繳驗退役證明書影本,得準用上 開優待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優待加分。

三、以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之子女身分報名者,應於報名時繳交本人之全 戶戶籍謄本 1 份及因公死亡警察(含消防、海巡)銓敘部或權責機關審定函影本 1 份 (限符合公務人員撫卹法第 5 條第 1 項各款之一者),得享有下列降低錄取分數優待,但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補繳或追認。
(一)筆試分數降低錄取標準 25%。
(二)因降低錄取標準 25%而達最低錄取分數者,錄取比例每年不超出招生名額 之 1%;其餘比照一般考生以原始(不加分)成績順序排名錄取。
(三)筆試成績原始總分已達正取錄取標準者,不計入優待錄取名額。

四、如同時具有前列特殊專長身分以及特種身分,或同時具有兩種以上特種身分者,應於報名時,由考生自行於報名表內選擇一種身分計算成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