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說明: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增訂並修正部分條文,業於111年4月19日經立法院第10屆第5會期第8次院會三讀通過。
修法內容係為加強電動自行車管理,配合電動自行車更名一併修正第69條、第69條之1、第72條、第72條之1、第73條等。
同時
①第69條之1並規定,電動自行車經檢測審驗合格後,應辦理登記、領用、懸掛牌照,投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始得行駛道路;
②第69條之2規定,電動自行車所有人辦理相關異動作業時應繳清違規本條例罰鍰;
③第71條新增電動輔助自行車未黏貼審驗合格標章之處罰規定;
④第71條之1新增電動自行車違規使用牌照之處罰,及使用中電動自行車應自本條例修正條文修正施行後2年內領用懸掛牌照;
⑤第71條之2增訂妨礙牌照辨識及遺失污穢等情事之處罰規定;
⑥第72條之2增訂駕駛電動自行車駕駛人年齡限制;
⑦第78條考量道路秩序及安全維持之重要性,提高本條罰鍰;
⑧第85條之3增訂電動自行車車輛移置保管;
⑨第92條授權訂定電動自行車牌照申領、異動、管理規定等事項規定。
本案修正通過後,預期可強化電動自行車車輛管理,以及解決無審驗合格電動自行車充斥市場之亂象,以利用路人遵循,提升用路安全,維護人民生命財產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