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
修正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意外責任 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個人身體傷亡: 新臺幣三百萬元。
二、每一事故身體傷亡: 新臺幣三千萬元。
三、每一事故財產損失: 新臺幣二百萬元。
四、保險期間總保險金額:新臺幣六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意外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間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意外責任保險 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
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意外責任保險證明 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現行條文
中央主管機關受理前條之申請,經書面審查合格者,應實地審查;經實地審查合格者,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於一定期限內,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後,予以許可並發給消防安全設備檢修專業機構證書(以下簡稱證書)。
前項所定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如下:
一、每一次事故:新臺幣一千二百萬元。
二、保險期間內累計金額:新臺幣二千四百萬元。
第一項所定專業責任保險應於證書有效期限內持續有效,不得任意終止;專業責任保險 期間屆滿時,檢修機構應予續保。經書面審查、實地審查不合格或未檢具已投保專業責任保險證明文件者,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未完全者,駁回其申請並退回證書費。
說明
一、查現行專業責任保險之規定,係為分擔檢修機構執行業務造成第三人損害時責任風 險,爰規範專業責任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有效期間及不得 任意終止。惟本辦法發布施行迄今,業者反映市面上販售檢修機構專業責任保險之保險公司家數甚少,且賠償範圍未包含因義務違反造成之身體 傷害或財產損失,與立法意旨未合。
二、為強化檢修機構之消防設備師及消防設備士辦理高層建築物、地下建築物或中央主 管機關公告之場所消防安全設備檢修時,因檢修期間發生意外事故,導致第三人傷亡或財產損失之賠償責任,爰參考建築物昇降設備設置及檢查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將第一項所定 「專業責任保險」修 正為「意外責任保險」。
三、第二項增訂二款,於各款明定每一個人身體傷亡、每一事故身體傷亡、每一事故財 產損失及保險期間總保險之最低保險金額。
四、第三項與第四項配合第一項修正及本法第九條第四項「有效期間」用詞,酌作文字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