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大主任洩題 47名考生及格證書遭撤銷

警察大學消防學系前主任沈子勝利用擔任特考召集人及典試委員的機會洩題,消防系47名考生的及格證書被考試院撤銷,47名考生提行政訴訟,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審理認為,考試院處分無誤,駁回訴訟。李姓考生等23人上訴,最高行政法院駁回確定。

 

沈子勝擁有美國伍斯特理工學院綜合防火工程博士學位,因洩題事件,懲戒法院2021年2月判沈降2級改敘;沈另因洩題,刑事部分被台北地方法院依洩密罪判處有期徒刑1年2月,緩刑4年定讞。

 

提告的47名考生是警大消防學系第82、第83期畢業生,他們參加2018年特考後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不過,沈子勝被查出入闈審查試題後獲悉「消防戰術」等4科目的考題洩題,考生的及格證書被撤銷。

 

北高行審理時,考試院主張,沈子勝洩漏試題,讓47名考生在考前得知試題重點,造成考試發生不正確的結果,依法應撤銷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及格證書,另擇期重新辦理考試。北高行認為,考試院的處分合於行政處分的明確性原則,沈子勝洩漏考題,考生的考試及格處分合法性基礎因而喪失,考試院並沒有不得撤銷事由,行政處分無違誤,47名考生訴請撤銷處分為無理由。

 

最高行政法院認為,憲法保障人民有應考試服公職之權,因此國家應設有客觀公平的考試制度,同時典試法也規定典試委員應嚴守秘密,不得徇私舞弊、潛通關節、洩漏試題。如果典試委員洩題,就違反職責及守密義務,嚴重影響國家考試的公平性與公信力。

 

沈子勝違法洩題,讓上訴人在考前得知試題重點,最高行認為考試成績無法反映真實能力,原依各科目成績核計的總成績並不真實,基於錯誤的事實認定所作成的考試錄取處分,不應錄取而錄取,使考試發生不正確結果,上訴人考試和及格資格的合法性基礎喪失。

 

最高行認為考試院為維護國家考試公平性,審酌這23名考生有明知行政處分違法或因重大過失而不知的信賴不值得保護情形,再查無行政程序法第117條但書之不得撤銷事由,因此撤銷他們的考試及格資格與證書於法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