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一名范姓男子去年酒後行經一處路段,隨意伸手觸摸A女的屁股得逞,A女當場報警處理時,范男見警方到場,竟氣到作勢毆打A女,經警方制止後,范男又打傷警察,慘罪加一等。新北地院審結,依犯性騷擾防治法及妨害公務等罪,判范男應執行拘役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
判決書指出,范姓男子去年10月晚間酒後行經新北市一處路段,見前方的A女無法抵抗,便出手觸摸A女臀部得逞,經A女報警處理,員警趕抵現場處置,未料范男竟作勢靠近A女打人,員警及時制止之際,范男又揮打員警的手臂,慘依違反性騷擾防治法及妨害公務等罪嫌移送法辦。
范男接受警詢時坦承犯行,檢察官核對A女的指述、員警於偵查時指證的情節、性騷擾事件申請書、范男酒測紀錄表與監視器畫面等,認定范男的自白與事實相符,依法提其公訴。
新北地院法官認為,范男只為了逞一己私慾,未尊重他人的身體,乘女子不注意之際,藉機觸摸對方屁股,造成其心理恐慌與不安全感,還對到場處理的員警以強暴方式妨害公務執行,故依犯性騷擾防治法第25條第1項之罪,處拘役40日,又犯對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罪,處拘役40日,應執行60日,得易科罰金6萬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