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通過「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與修正理由總說明
10/01/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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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保障人身自由、保護少年健全成長,以及落實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行政院會今(29)日通過司法院函送「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由行政院與司法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行政院長蘇貞昌表示,司法院基於憲法第8條對人身自由的保障,及釋字第664號解釋對於少年健全成長的保護意旨,暨兒童權利公約關於少年司法的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新增少年觸犯刑事法律移送少年法院的相關程序,有其必要。本案送請立法院審議後,請法務部積極與司法院及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協調,早日完成修法程序。
司法院表示,「少年事件處理法」就少年案件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即不論何人知有「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事件(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並應移送少年法院處理。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時,知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司法院進一步表示,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第3條第1項第1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則,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為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爰擬具「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與行政院會銜函請立法院審議。
該草案修正要點如下:
一、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二、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之事由。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之2至之4)
三、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條文第18條之5、之6)
四、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搜索、扣押、人證、鑑定、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等規定之準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7)
五、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事項及約束工具之使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8)
六、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或其他資料。(修正條文第18條之9)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總說明
少年事件處理法(以下簡稱本法)自八十六年全面修正後,歷經五次修正。鑑於本法係採全件移送原則(或稱少年法院先議權),即不論何 人知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即少年有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 )者,得向該管少年法院報告;司法警察官、檢察官或法院於執行職務 時,知有本法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事件者,應移送少年法院依法處理 。 為落實憲法第八條對人身自由之保障,及釋字第六六四號解釋所揭 示本法係為維護少年健全自我成長所設置之特殊保護制度,暨兒童權利 公約第四十條關於少年司法之正當法律程序要求,有關本法第三條第一 項第一款之事件移送少年法院前,對少年之同行、搜索及扣押等強制處 分程序,及執行時得否對少年使用約束工具等,即有依少年保護優先原 則,因應少年事件之性質,為有別於成人刑事司法程序設計之必要,爰 擬具本修正草案,計增訂九條,要點如下:
一、司法警察(官)得通知少年、其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接受詢問。(修正條文第18條之1)
二、少年經通知無故不到場,得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得不經通知,逕行報請少年法院核發同行書,強制少年到場之事由。有急迫情況,得逕行同行少年到場之要件及程序。(修正條文第18條之2至之4)
三、少年經同行到場或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發現被逕行拘提之人為少年後,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檢察官、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逮捕、接受或發現被逮捕之人為少年時,應於24小時內護送至少年法院。(修正條文第18條之5、之6)
四、刑事訴訟法、通訊保障及監察法關於搜索、扣押、人證、鑑定、證據保全及通訊監察等規定之準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7)
五、對少年執行同行、逕行同行、協尋、護送或逮捕時應注意事項及約束工具之使用。(修正條文第18條之8)
六、少年法院得發回或發交司法警察等機關補足或調查相關證據或其他資料。(修正條文第18條之9)
少年事件處理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條文說明
第十八條之一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為調查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必要時,得使用通知書,通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現在保護少年之人或其他適當之人到場。
前項通知書, 由司法警察機關主管長官簽名,並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受通知人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日、身分證明文件編號及住、居所 。
二、事由。
三、應到之日、時 、處所。
四、少年無正當理由不到場者, 得報請該管少年法院法官核發同行書強制其到場之意旨 。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未使用通知書通知第一項所定之人到場者,應於通知時,告知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事項。
司法警察官或司法警察詢問、同 行、逕行同行、逮 捕或接受少年時,應即告知少年、少年之法定代理人或現在保護少年之人 第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事項;少年有第三條之一第三項或第四項所定情形者,並應依各該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