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年齡要求:18歲以上
身高限制:無限制
應考身分: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以上條件擇一即可
考試科目
(一)共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民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強制執行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成績計算:
以各科目成績平均計算之
成績不得為有一科為零分或總成績未滿五十分
身體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肢障。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薪資待遇
薪俸約40,000元起
工作內容
協助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並負責執行拘提被拘提人及將被管收人送交管收所等事項。
報名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