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年齡:18歲以上
公立或立案之私立職業學校、高級中學以上學校或國外相當學制以上學校各院、系、科、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經普通考試以上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以上之特種考試及格者。
經初等考試或相當初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一)共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民法概要
刑法概要
行政法概要
民事訴訟法概要與刑事訴訟法概要
身體檢查標準
應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視力:矯正後優眼視力未達0.1。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重度肢障。
罹患精神疾病或精神狀態違常,致不堪勝任職務。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薪資待遇
書記官薪水可以分為本俸(大約19,000元)、專業加給(約24,820元)若再加班費(約4,300元)以及記錄費等等。另外需再扣除宿舍管理費(約340元)、保險費(約550元)、健保費(約620元)、退撫金(約1,590元)等等。
剛任職的四等書記官可以領到約45k。
工作內容
【法院書記官】
辦理訴訟案件之登記、開庭時筆錄製作、裁判及其他書類正本之製作與其結果公告層送與通知、案件文書之交付送達、民事強制執行等事項及其他依法令由書記官辦理等事項及其他長官交辦之事項。
【檢察署書記官】
紀錄、文書、研究考核、總務、資料及訴訟輔導等事務。
【執行書記官】
協助行政執行官辦理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強制執行及其協調、聯繫、聲明異議之處理、拘提、管收之聲請等事項。
報名簡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