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般生
(在職生以外之人員;具有公務人員身分者不得報考):
1.中華民國國民,符合本簡章規定報考資格者。
2.限報考全時生。
3.考生報考時,具公務人員身分者,即撤銷其報考資格;如已經錄取者,則撤銷其錄取資格。
(二)在職生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特考及格人員經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訓練結業,且現職為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公職人員者):
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畢業者,以公職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同時具有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則以取得中央警察大學學歷計算),其公職年資算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以公職職務銓敘合格實授生效之日起算公職年資,其公職年資算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上揭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畢(結)業者或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結)業者,服務公職年資規定如下:
1.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學士班四年制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二年。
2.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學士班二年制技術系或四年制轉學生畢業,自取得中央警察大學學歷起算,須服公職滿二年。
3.中央警察大學(前身為中央警官學校)專修科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4.臺灣警察專科學校專科警員班及專科警員進修班畢業,具公務員任用資格,具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具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進修班進修前後年資合併計算)。
5.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甲種警員班畢業,以一般大學學歷或同等學力報考者,須服公職滿五年。
6.具大專以上學歷,經錄取警察特考訓練及格而分發在警察、消防、海巡、移民、矯正機關服務之人員,大學以上學歷者,須服公職滿二年;專科學歷者須服公職滿四年。
(一)國內經教育部立案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或於符合教育部採認辦法規定之國外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取得學士學位,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
(二)具有報考大學碩士班之同等學力資格並符合本簡章所訂其他有關之條件者(同等學力資格認定標準係依教育部訂定之「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規定辦理,詳見本簡章附件三:同等學力報考中央警察大學博士班、碩士班規定事項)。
(一)最近 2 年(109、110 年)年終考績(成)一年列甲等、一年列乙等以上。【任 1 年不得為另予考績(成)】
(二)無重大違法違紀未結案件。
(三)自 108 年 1 月 1 日起至報名截止日止未因案停職、未曾因違法經法院判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不以判決確定為必要)或受懲戒處分;未曾因工作受記一大過以上處分,或因違反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記過以上處分。
備註:有關工作與品操所受之處分,以違反內政部警政署 100 年10 月 14 日警署督字第 1000176053 號函發布「端正警察風紀實施規定」之工作風紀與品操風紀規定而受處分者屬之。
警察、消防、海巡機關服務之現職人員最近 1 年(110 年)常年訓練個人學科、術科各科之任一項成績不及格或無成績者,不准報考;但懷孕、生產或因公失能,經服務機關核准免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不在此限。另消防、海巡機關所屬人員因服務機關未辦理常年訓練而無成績者,亦同。
在職全時生 2 至 4 年
一般全時生 3 至 4 年
部分時間在職進修生5 個學期至 4 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