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一)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得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
1.現任警佐一階警察官滿三年,已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註:須於 106 年 11 月 6 日以前任警佐一階,年資才符合 3 年之規定, 且敘警佐一階本俸最高級為警佐一階本俸一級 230 俸額。
2.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及第六項之規定,經晉升警正官等訓練合格,現任警正四階至二階人員,並經警察大學、警官學校、警察專科學校或警察學校畢業或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者。
(二)警察人員考試規則第五條所定年資之採計,指經銓敘部銓敘審定有案之同官階年資合併計算至考試舉行前一日為止,並以在警察機關、學校或適用警察人員人事條例之海洋委員會、消防機關及其所屬機關(構)任 職者為限;所稱四個月以上訓練合格,指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所定之相關教育訓練合格者。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首頁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四)應考人於報名時如為非現職人員(指現為留職停薪、停職、休職及辭職等情形)或機關修編未經銓敘審定者,請填寫准予附條件應考申請表,並郵寄或傳真至承辦單位。該等人員於考試舉行前如未回復現職狀態或未經銓敘審定,自始不具備應考資格,或其所繳證件經查明有偽造情事者,依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規定辦理。
<以上資料來源109年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
成績計算、錄取標準
(一)本考試成績之計算及錄取標準,均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公務人員考試總成績計算規則辦理。
(二)本考試筆試成績,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成績以每科成績乘以10%後之總和計算之;專業科目成績以各科目成績總和除以科目數再乘以所占剩餘百分比計算之。各項成績之計算,均取小數點後四位數,第五位數以後捨去。考試總成績之計算,取小數點後二位數,第三位數採四捨五入法進入第二位數。
(三)現職人員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成績,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且其平均成績高於考試成績者,合併計算為總成績,占 30%,考試成績占 70%。考試成績高於考績平均成績者,或最近 3 年年終考績成績未達 1 年列甲等,2 年列乙等以上者,其考績成績不列入總成績計算,並以考試成績為總成績。
(四)本考試舉行前最近 3 年之年終考績,其期間中斷者,得依次向前推算遞補之,低一官等考績不予採計。但依警察人員升官等考試規則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應警正警察官升官等考試者,得採計低一官等之年終考績。
(五)本考試之錄取標準,由典試委員會定之。但錄取人數不得逾各等級各類科全程到考人數 33%。錄取人數之計算結果如有小數,一律進位取其整數。
(六)本考試總成績未達 50 分,或筆試科目有一科成績為零分者,不予錄取。缺考之科目,視為零分。
<以上資料來源109年考選部公告考試須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