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起原住民族特考調整各類科應試科目數

原住民特考調整各類科應試科目-1
考試院院會今(14)日通過公務人員特種考試原住民族考試規則第7條、第11條及第3條附表三、第5條附表七、附表八修正案,三等、四等考試除四等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應試專業科目均減列1科;另調整各類科普通科目,單獨列考「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以應本考試之特殊性,並自113年起實施。
調整內容如下:
  1. 三等考試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由5科減至4科
  2. 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維持現行應試專業科目4科外,各類科應試專業科目均由4科減至3科
  3. 「國文(作文與測驗)」、「法學知識與英文(包括中華民國憲法、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英文)」2科,調整為「基礎能力測驗(作文、英文及中華民國憲法)」及「原住民族行政及法規」2科
  4. 三等考試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15%
  5. 四等考試除外交行政人員類科外,普通科目每科占比提高為20%
  6. 刪除公職獸醫師類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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