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年齡要求:年滿18歲以上,37歲以下
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含 112 年 6 月 9 日之前畢業者)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者,不得報考本考試。
應考身分:
(一)中華民國國民,年齡符合上述規定(依公務人員考試法施行細則第 8條第 1 項規定,應考年齡之計算,其年齡下限以算至考試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年齡上限以算至報名前一日之戶籍登記年齡為準。),非自中央警察大學、臺灣警察專科學校畢業或警察人員考試及格,具有附件 2 應考資格表所列應考資格,且無依法不得應國家考試之情事者,得應各該等類考試。
(二)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1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應考。
(三)有公務人員考試法第 22 條第 1 項規定之各款情事之一,考試前發現者,撤銷其應考資格。考試時發現者,予以扣考。考試後榜示前發現者,不予錄取。考試訓練階段發現者,撤銷其錄取資格。考試及格後發現者,撤銷其考試及格資格,並註銷其考試及格證書。其涉及刑事責任者,移送檢察機關辦理(相關規定請至「考選部全球資訊網∕考選法規∕公務人員考試法規」項下查詢)。
考試科目
(一)共通科目:
國文(作文與測驗)
法學知識與英文(中華民國憲法、法學緒論、英文)
(二)專業科目:
行政學
公共政策
行政法
刑法與刑事訴訟法
心理學
體格檢查標準
體格檢查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為體格檢查不合格:
身高:男性不及165.0公分,女性不及160.0公分者。但具原住民身分者,男性不及158.0公分,女性不及155.0公分。
體格指標:男性不及18.0或超過28.0;女性不及17.0或超過26.0。其計算方法為體重(公斤)除以身高(公尺)平方。並計算至小數點以下第一位,小數點以下第二位四捨五入。
視力:各眼裸視未達0.2。但矯正視力達1.0者不在此限。
聽力:矯正後優耳聽力損失逾90分貝。
辨色力:色盲或刑事鑑識人員色弱。
血壓:收縮壓持續超過140毫米水銀柱(mm.Hg),舒張壓持續超過95毫米水銀柱(mm.Hg)。
單手拇指、食指或其他三手指中有二手指以上缺失或不能伸曲張握自如。
手臂不能伸曲自如或兩手伸臂不能環繞正常。
雙下肢明顯不能蹲下起立或原地起跳明顯不能自如。
有幫派、色情等不雅之紋身或刺青。但已清除,或原住民基於傳統禮俗及現役、退除役軍人基於忠貞象徵而有紋身或刺青之圖騰者,不在此限。
肺結核痰塗片呈陽性反應。
有客觀事實足認其身心狀況不能執行職務。
握力:任一手握力未達30公斤。
罹患其他無法治癒之重症疾患,致不堪勝任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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