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人遭誘騙到國外工作卻淪為「豬仔」,遭囚禁凌虐的事件層出不窮,避免持續有人上當受騙,立法院今(9)天三讀修正《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針對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將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若招募對象為未成年,刑期將加重,最重可處10.5年。
現行《組織犯罪防制條例》僅規定,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1000萬元以下罰金,但近年犯罪組織招攬民眾至柬埔寨等國家,從事電信詐欺、性剝削、勞力剝削,立法院院會今早三讀通過《組織犯罪防制條例》部分條文修正案,嚴懲意圖使他人出國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的行為。
三讀條文新增規定,意圖使他人出中華民國領域外實行犯罪,而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2000萬元以下罰金,且成年人招募未滿18歲之人加入犯罪組織、指揮他人招募、具公務員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身份,均加重其刑至2分之1。
另外,三讀條文也新增,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的沒收規定,明定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另將原本「經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的規定,修正為「經有罪判決確定者」就不得登記。
具公務員身分或經選舉產生的公職人員,若犯組織犯罪、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資助犯罪組織等行為,加重其刑至2分之1;修法還擴大沒收範圍,徹底剝奪組織犯罪的不法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