菸害防制法修正 112年03月22日上路
修法7大重點:
第一、
全面禁止電子煙,包括製造、輸入、販賣、供應、展示、廣告及使用。
第二、
嚴格管制符合菸品定義之新類型菸品(如加熱菸),增訂健康風險評估審查機制,經審查通過,始得製造、輸入。
另外,使用指定菸品時必要之組合元件,須併同送審,若經核定通過,管制事項包括:禁止以自動販賣、電子購物等無法辨識消費者年齡之方式販賣;禁止特定促銷或廣告行為;營業場所不得免費供應;不得供應予未滿20歲者。
第三、
禁止吸菸年齡提高至《未滿20歲》。
第四、
菸品容器警示圖文標示面積增加為50%。
第五、
禁止使用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禁用之添加物。
第六、
擴大禁菸室內外公共場所。
第七、
加重罰責。例如全面禁止電子煙部分,違者最高可罰新台幣500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