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成績計算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行政學
行政法
政治學
公共政策
地方政府與政治
民法總則與刑法總則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工作內容
主要係從事有關各級政府有關民政業務【包括地方制度、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區與村里行政及監督)、選舉及公民參政、祭祀公業、殯葬管理、禮制行政及民俗祭典、調解業務及公共造產、兵役行政等】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規劃、制(訂)定、 監督、指導與執行。
限制轉調
限制轉調:
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6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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