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經普考以上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政治學概要
行政法概要
地方自治概要
行政學概要
成績計算:
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工作內容
主要係從事有關各級政府有關民政業務【包括地方制度、地方自治、地方行政(區與村里行政及監督)、選舉及公民參政、祭祀公業、殯葬管理、禮制行政及民俗祭典、調解業務 及公共造產、兵役行政等】相關政策及法規之研議、規劃、制(訂)定、 監督、指導與執行。
待遇 & 限制轉調
薪資: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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