祭祀公業違男女平權? 意見分歧今辯論

祭祀公業條例規定,施行前已存在的祭祀公業,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出嫁女兒無資格。有民眾認為違反憲法平等權、結社權、財產權和契約自由,聲請憲法法庭解釋,今將言詞辯論。但內政部稱若認定違憲,不僅破壞安定性,也與多數人民對「祭祖」感情不符,不明智。

 

婦女新知基金會則向憲法法庭遞交法庭之友意見書,呼籲大法官基於憲法保障性別平等,針對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的情況,應宣告違憲。

 

祭祀公業擁有相當多財產,常成爭奪目標。爭議條文為祭祀公業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已存在之祭祀公業…無規約或規約未規定者,派下員為設立人及其男系子孫(含養子)。」及同條第二項規定「派下員無男系子孫,其女子未出嫁者,得為派下員。」

 

高雄市「祭祀公業李祿」派下員李屋獨生女兒李奧,一九三七年出嫁後改名陳奧,祭祀公業李祿二○一四年申報派下員系統表時,未將已出嫁陳奧列為派下員,她的三名子女認為李屋辭世後,除陳奧外沒其他繼承人,因此向法院提「確認派下權存在」訴訟,但敗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