縱放逃逸外籍移工 惡警下場慘了

8年前在台北市大同警分局建成派出所擔任員警的林長玲、蔡志偉查獲非法外籍移工時,勒索財物後縱放,最高法院駁回上訴,斥責2人損害警察風紀至鉅,影響人民對公權力之信賴,依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將林長玲及蔡志偉各重判9年2月及8年定讞。

 

林長玲在2012年至2014年間,於台北火車站附近,查獲逃逸外籍移工時時,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而收受或要求該等逃逸外勞給予賄賂,包括現金、黃金項鍊,共計7萬9000元後,將被查獲之逃逸外勞縱放共6次。

 

林長玲、蔡志偉共同分別在2014年查獲逃逸外勞時,未將逃逸外勞移送移民署,而收受該等逃逸外勞給予之賄賂,現金3萬3000元後,將被查獲之逃逸外勞縱放2次。

 

高院更一審審酌林長玲從事警察工作長達21年之久,理應知悉賄賂是嚴重觸法行為,他一度坦承全部犯行及繳回全部犯罪所得,卻又翻異前詞,拖延訴訟及浪費司法資源,犯後態度不佳,且蔡男也對犯行毫無悔意,各判刑9年2月及8年,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