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見公職】憲法時事考點 – 18歲公民權修憲案|莫軍老師

先來聽聽莫軍老師怎麼說?

公民複決是什麼?

根據我國憲法第17條訂定,公民享有選舉、罷免、創制及複決之權利;而憲法增修條文第1條第1項也指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於立法院提出憲法修正案、領土變更案,須交付公民投票複決。

18歲公民權修憲案在投什麼?

根據中選會公告,其內容為「第一條之一,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

18歲公民權修憲案投票資格為何?我可以投票嗎?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20歲,即民國91年11月26日以前(包括當日)出生,現在中華民國繼續居住6個月以上,即於民國111年5月26日以前(包括當日)遷入設有戶籍,至民國111年11日25日繼續居住,無受監護宣告(禁治產宣告)尚未撤銷者,為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第1案投票權人。

 

不過,18歲的國民無法參與這次的修憲複決公投,需要等18歲公民權修憲公投通過以後,才有參與修憲複決的資格。

18歲公民權修憲案通過門檻是什麼?

根據《中華民國憲法增修條文》第12條,公民複決的門檻為,「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投票複決,有效同意票過選舉人總額之半數。」以這次18歲公民權修憲複決為例,本次推估選舉人數為1930萬人,因此至少需要965萬人投同意票,此案才會通過。

 

資料參考:https://udn.com/news/story/122682/6774365

可能考點在哪裡?

(影片19分處開始)

1. 法學緒論-(民法)

    行為能力、限制行為能力 完全行為能力的區分

2. 刑法

     責任能力、完全責任能力區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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