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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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畢業得有證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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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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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行政學
行政法
社會學
刑法
公務員法
刑事訴訟法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工作內容
預防性反貪腐宣導、國家廉政政策規劃、評估機關貪腐風險、機關安全與公務機密、推動國際廉政交流、整肅貪瀆犯罪行為等。
分發單位:行政院及其各部會所屬機關(構)、各縣市政府機關、各級民意機關、各級公立學校單位之政風室、政風處等。
待遇 & 限制轉調
訓練津貼:
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發放津貼。
工作薪資:
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薪資計算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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