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公立或依法立案之私立獨立學院以上學校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獨立學院以上學校各院、系、組、所、學位學程 畢業得有證書者。
高等考試或相當高等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普通考試或相當普通考試之特種考試及格滿三年者。
高等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民法
立法程序與技術
行政法
刑法
商事法
民事訴訟與刑事訴訟
成績計算:
以普通科目成績加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合併計算之;普通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二十,專業科目平均成績占百分之八十
工作內容
辦理機關主管法令之法制作業
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法規
研擬制(訂)定、修正、廢止(停止適用)法規之法制協助
提供法規諮商意見
擬議、審核、督導及執行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調解及協助處理機關涉訟案件等法律事務
擬處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等決定或答辯意見、製作調解筆錄或調解書
代理機關進行行政爭訟或其他涉訟事務
辦理國家賠償之協議或訴訟等事宜
人權保障之宣導及相關法律事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宣導人權公約並協助檢視機關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是否違反人權公約
制(訂)定、修正或廢止主管法令及行政措施以符合人權公約之追蹤列管事宜
待遇 & 限制轉調
訓練津貼:
訓練期間比照委任第五職等本俸五級俸給發放津貼。
工作薪資:
訓練合格後,取得薦任第六職等任用資格,薪資計算為薦任第六職等本俸一級。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報名簡章及相關檔案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