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考資格
中華民國國民年滿十八歲,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
高中職以上學歷畢業。
經普考以上或相當普考以上之特考及格,初等考或相當初等考之特考及格滿三年者。
經高等或普通檢定考試及格者。
考試科目 & 成績計算
(一)共通科目:
國文
法學知識與英文
(二)專業科目:
成本與管理會計概要
會計學概要
審計學蓋要
政府會計概要
成績計算:
以各科目平均成績計算之。
工作內容
法規之研議、審查、整理及管制等法制作業。
法規疑義之研析、諮商及闡釋。
訴願、申訴、再申訴、復審、國家賠償及調解等法律事務之擬議、審核、督導 及執行。
機關涉訟案件之協助處理。
人權保障相關法律事務之協調、聯繫及處理。
其他臨時及特定交辦事項。
待遇 & 限制轉調
薪資:敘委任第三職等本俸一級
限制轉調:
本考試及格人員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 試及格之日起,於服務 3 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任用之主管機關及其所屬機 關、學校以外之機關、學校任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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